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81民初5761号之一
原告:湖北鼎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丰元路2号。
法定代表人:*祖应,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国,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西市星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幸福上园10号楼2-3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鼎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西市星煌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鼎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鼎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