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朗学森与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长沙一分公司、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7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 申请人:朗学森,男,满族,1997年6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长沙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大厦2209、2210房-100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九嶷巷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朗学森与被告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长沙一分公司、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朗学森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长沙一分公司、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53322.42元存款或等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53322.4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朗学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长沙一分公司、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322.4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成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 欣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