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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彬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949号 申请人:***,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彬,男,1997年7月17日出生,瑶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湖南陆桥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珊瑚路上城国际写字楼16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大厦2209、2210房-10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彬、湖南陆桥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彬、湖南陆桥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4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222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彬、湖南陆桥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和信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4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