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康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51民初777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欣,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宏,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詹深东,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杭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尚亿中心2幢10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雷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刘宏、詹深东、杭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被告詹深东、被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雷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刘宏、詹深东支付工程款126000元;二、判决被告刘宏、詹深东支付违约金74800元(每天按违约金400元计算,从2020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6日,共计187天);三、判决被告刘宏、詹深东支付律师费12000元;四、判决被告**公司与被告刘宏、詹深东就前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宏、詹深东于2020年9月19日签订了《装饰装修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刘宏、詹深东将崇明万达店铺工程中相关项目交由原告施工,约定了劳务人工费单价及付款方式,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16日到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崇明岛万达装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劳务面积,修改付款期限为:2020年11月17日前支付工程款的60%,在万达广场2020年11月27日开业之前支付工程款的97%,尾款3%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并多次要求被告刘宏、詹深东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刘宏于2021年2月3日出具《承诺书》承诺还款;被告詹深东于2020年11月26日出具《承诺书》承诺还款,并承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工人工资计20人每天400元以及车费、起诉费和人工费。被告刘宏、詹深东未严格按照合同、补充协议及《承诺书》承诺的时间节点履行付款义务,目前仍然欠付12.6万元工程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另,被告刘宏、詹深东与被告**公司是挂靠关系,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詹深东辩称,原告诉状上陈述的事实属实,认可原告所做的工程,但是万达整体工程验收还没有通过,因工程质量问题,其要求原告维修,但是原告没有维修。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违约金。其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同意承担诉讼费,双方在协议上约定的是支付诉讼费而不是律师费。此外,双方合同约定了质保金3%,应当在工程完工两年后支付,目前还还未到支付时间。
被告**公司辩称,其没有实际参与过该项目,不同意支付126000元工程款;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工程已经完工,不存在工人工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没有承担律师费相关条款,原告也没有提交律师费相应单据;其不是涉案项目的名义施工方,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公司与被告刘宏、詹深东是挂靠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刘宏未应诉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9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刘宏、詹深东(甲方)签订《装饰装修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经双方协议,现甲方崇明万达店铺工程中的相关项目交由乙方负责施工,具体执行如下:一、施工内容:木工工人地面实际计算85元/㎡,泥工工人地面实际计算70元/㎡,电工工人实际计算65元/㎡,天花大白工人实际计算35元/㎡,墙面大白工人实际计算25元/㎡;…三、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6日;四、人工款支付方式:每个项目每月15号由乙方上报上月工程量,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给乙方,支付金额为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工程量的60%,整体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付工程款97%给乙方,3%二年质保期满后付清给乙方。2020年11月13日,詹深东作为甲方委托人与乙方委托人李某签订《崇明岛万达装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一、乙方在万达店铺装修劳务面积:(XX层XX号XX㎡,B1019A#88㎡,B1007#68.46㎡,B芭芭多30.56㎡,一楼1063#110㎡,二楼以纯店860㎡,三楼3009#392.5㎡)总面积以商场蓝图为准,按实做劳务和工种计算;二、因工期短,无法按前期合同付款方式实行。经协议:1、2020年11月17日前付总工程款的60%;2、在万达广场11月27日开业之前,付清总工程款的97%;3、尾款3%在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4、外加劳务人工费,以现场甲方管理人员签字为准(日工资400元/9小时)。2021年11月26日,詹深东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是:1、本人詹深东、刘宏和乙方***、李某在万达装修工程付款方式如下,2、在派出所协调下于2020年11月27日18点之前付乙方***、李某总工程款的60%,3、在万达各商铺开业验收合格(2020年11月27日)后三天内付乙方***、李某总工程款的97%,尾款按原协议执行,5、按商场蓝图面积计算工程款约为47万(按实际核算量为准),6、如本人詹深东、刘宏违约付乙方人工工资共计20人每天400计算,7、如本人詹深东、刘宏违约愿承担乙方***、李某车费、起诉费、人工费,8、如工程验收未合格是乙方责任一切责任由乙方***、李某负责。2020年11月27日,詹深东在上述《承诺书》上载明“万达广场装修项目总额实为45万,已付25.4万贰拾伍万肆仟元,未付款壹拾玖万陆仟元整”。2021年2月3日,被告刘宏向原告出具字据一份,内容是“上海崇明万达劳务费14.6万付款协议,本人承诺如下:一、2021年2月3号付2万元整,二、2021年2月9号付3万元整,三、2月28号付5万元整,四、2021年3月底尾款结清(配合万达收款),此协议同上协议”。此外,***亦在2021年2月3日字据上签字,该字据尾部还有“2月3日付一万,2月11日付5千,3月21日付5千,计2万元,下欠12.6万”字样。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装饰装修劳务分包合同》、《崇明岛万达装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詹深东出具的《承诺书》、刘宏出具的字据以及原告及被告詹深东陈述等证据证明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刘宏、詹深东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均需依约履行自身的义务。关于被告刘宏、詹深东的付款期限,被告刘宏于2021年2月3日出具字据,被告詹深东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接受该字据并在该字据上签字,视为原告与被告刘宏、詹深东对付款期限的变更。现该字据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詹深东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未进行维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刘宏、詹深东支付工程款12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刘宏、詹深东支付违约金74800元(每天按违约金400元计算,从2020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6日)的诉讼请求,被告詹深东认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降低。本院认为,结合被告刘宏、詹深东欠款金额、双方最后确定的付款期限、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期间及被告刘宏、詹深东违约程度等情况,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确属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2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刘宏、詹深东支付律师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詹深东认为,其在《承诺书》中陈述的愿意承担的起诉费不包括律师费。本院认为,上述《承诺书》载明的“起诉费”,根据文字解释,应理解为诉讼费用,故原告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基于被告刘宏、詹深东与被告**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主张被告**公司对被告刘宏、詹深东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否认其与被告刘宏、詹深东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故原告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宏、詹深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6000元;
二、被告刘宏、詹深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
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6元,由原告负担895元、被告刘宏、詹深东负担1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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