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宝士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余民初字第2324号
原告: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骁。
委托代理人:沈剑萍。
被告:宁波宝士杰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宝士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禹伯森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