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知民初90号
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静之源噪声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信达地产有限公司、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随后,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吕 健
审 判 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屠建航
书 记 员 姚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