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31637号之一
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XXX号14#楼第三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DAISYAUYEUNGYIKY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玲,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艾军。
本院受理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百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72元,减半收取6,186元,保全费4,806元,两项合计10,992元,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