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834号
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33号14#楼第三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刘继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附****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3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832元,由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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