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财保505号
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33号14#楼第三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刘继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附****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7,13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7,13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