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050号之一 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224元,减半收取计6,112元,财产保全费4,732元,合计10,844元,由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