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050号之一
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224元,减半收取计6,112元,财产保全费4,732元,合计10,844元,由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