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0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110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2,420.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2,420.0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