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080号之一 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33号14#第三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贡路183弄10号五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依法作出(2023)沪0115民初1108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2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22.9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