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080号之一
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33号14#第三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贡路183弄10号五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依法作出(2023)沪0115民初1108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2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22.9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