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080号 财产保全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33号14#第三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贡路183弄10号五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2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2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