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080号
财产保全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33号14#第三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贡路183弄10号五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2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2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