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080号之二
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33号14#第三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贡路183弄10号五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97元,保全费1,390元,合计3,287元由原告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