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8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侯**,男,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
关于侯**申请执行帖亚鹏、汤**、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荥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帖亚鹏、汤**、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侯**各项损失共计366571.87元,但上列被执行人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汤**、***、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义务的单位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