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巩民初字第210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伟诉被告***、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