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5民初1262号之二
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67元,由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书记员 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