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

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2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路南段东侧。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申请执行人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豫0182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一下措施:1、于2018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3、于2018年6月29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4、于2019年3月4日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5、于2018年8月17日到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6、2018年12月2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反馈给申请人。7、2019年3月4日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豫0182执16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杜显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