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6行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嵊州市**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号嵊州茶叶城*幢***室。
上诉人***因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行初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在一审时所列被告存在不当,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没有进行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傅芝兰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