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纳森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纳森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钰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都民初字第2981号
原告四川纳森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1号祥福苑西9楼F座,组织机构代码73770845-X。
法定代表人刘仁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成兴,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毅飞,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钰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高家村,组织机构代码20258332-0。
法定代表人许克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晖,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四川纳森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森公司)与被告成都钰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文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5日、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纳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成兴、徐毅飞,被告钰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雪晖、杨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森公司诉称,2013年11月6日,纳森公司与钰都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钰都公司将其开发的“钰邸华府”总平园林绿化工程承包给纳森公司,采取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包干总价为160万元。合同签订后,纳森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施工,已按时将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但钰都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支付了20万元后,剩余工程款一直未支付。请求判令钰都公司支付工程款14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5万元。
被告钰都公司辩称,纳森公司的绿化施工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种植的苗木与合同约定的配置表不相符合。竣工验收报告是基于双方的信任而作出的,纳森公司至今也没有提交竣工图及资料,其工程款没有确定,因此钰都公司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后,便没有支付了,纳森公司违约在先,其主张给付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纳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栽植数量和规格完成,才能支付工程款,请求驳回纳森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纳森公司(乙方)与钰都公司(甲方)约定由纳森公司承包钰都公司开发的“钰邸华府”总平园林绿化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包干总价为1600000元,结算时包干总价不作任何调整。合同4.1载明:“施工应参照施工图进行,为保证景观效果,乙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主调整植物实际栽植位置、种类、数量、规格,但植物实际栽植数量、规格不能少于施工图设计的数量及规格,且结算时包干总价不变。”8.7载明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甲方逾期付款,按逾期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11.1载明:“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在工程验收5日前向甲方提供竣工报告、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各一式三套。”12.1载明:“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包干总价不作调整。工程竣工包干总价即自动变为甲乙双方的最终结算总价。”12.2载明:“①本工程无预付款。②第一次付款:乙方工程款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包干总价50%的工程款;第二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贰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造价的100%。”合同并附有苗木配置表。
2013年12月29日,由钰都公司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4年1月17日,纳森公司向钰都公司寄送了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函件。2014年1月29日,钰都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万元,剩余工程款140万元一直未支付,遂引发纠纷。
庭审中,钰都公司认为纳森公司未提交竣工图及竣工资料,2014年8月8日,双方共同对钰邸华府的绿化工程进行了现场收方,由纳森公司制作了记录表,经钰都公司确认签字。经对比合同所附的苗木配置表,存在以下情形:只有五种乔木栽种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有四种合同中约定的乔木没有种植,有八种乔木栽种的数量大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其中基径13-15的桂花树,约定栽种1株,实际栽种28株,金额增加660339元),有十五种乔木栽种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灌木约定栽种种类二十九种,实际只栽种了四种;并且还有苗木配置表以外的增加栽种的苗木。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苗木配置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4年1月17日的函件、转账交易信息、竣工图、现场收方记录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纳森公司与钰都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成立的协议,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的约定。合同中约定“施工应参照施工图进行,为保证景观效果,乙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主调整植物实际栽植位置、种类、数量、规格,但植物实际栽植数量、规格不能少于施工图设计的数量及规格,且结算时包干总价不变。”在实际施工中,纳森公司确实存在栽种的乔木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但是纳森公司又增加栽种了苗木配置表以外的苗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多次强调结算时包干总价不变,在2013年12月29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钰都公司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总体质量评定合格”,现钰都公司提出工程款不能确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约定的工程包干总价160万元,钰都公司已支付了20万元,纳森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的140万元工程款,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纳森公司要求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5元,由于纳森公司存在实际栽植数量、规格少于苗木配置表的情形,并且增加了栽种贵重乔木的数量,纳森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违约情况,钰都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有合理理由。本院对纳森公司要求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钰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纳森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纳森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5元,由原告四川纳森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05元,由被告成都钰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文利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