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奥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市奥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兰民保字第111号
原告***。
被告临沂市奥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小商品城31号楼10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乾。
被告王乾。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35号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奥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临沂市奥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乾价值1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