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民保字第111-1号
原告***。
被告临沂市奥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小商品城31号楼10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乾。
被告王乾。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35号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奥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市奥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乾的银行存款15万元。现原告撤回起诉,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临沂市奥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乾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