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泰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滨州泰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执保66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滨州泰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5411.7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5411.7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德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