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泰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永薪路以北295号计生服务楼二楼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滨州滨城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伟,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上诉人滨州泰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泰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泰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滨州泰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收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上诉人滨州泰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晨光
审判员 吴 琦
审判员 邵佳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