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程博铁艺门市与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1791民初2571号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程博铁艺门市与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涉案合同中载明的工程地点为“菏泽市长城路中南世纪锦城”,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应当由本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红梅
书记员  何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