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31号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西关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368号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富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向原告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并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厂回族自治县鑫富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