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国发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11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培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国发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湖东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国发服务业创业投资企业,住所地苏州市太湖东路290号。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原审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368号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上诉人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国发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国发服务业创业投资企业、原审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6民初1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 审判员 蒋 琦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