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7268号
原告:丹阳市明丰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368号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阳市明丰苗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丹阳市明丰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阳市明丰苗木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明丰苗木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96元,由原告丹阳市明丰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