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3841号
原告:长沙墨然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奕帆,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墨然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墨然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墨然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墨然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长沙墨然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易 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