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3493号之二
原告:长沙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五七组。
法定代表人:吴新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大明村一组517号1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建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社区大明村5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湖南星辰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丰裕社区岐岭片新兴组3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长沙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建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星辰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长沙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建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建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20元,由长沙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仲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汤 雅 丽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