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3493号
申请人:长沙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五七组。
法定代表人:吴新年,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大明村一组517号1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建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社区大明村5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湖南星辰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丰裕社区岐岭片新兴组3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品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建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星辰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品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建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省品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品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建之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尹 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汤 雅 丽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