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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脏有与某某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7民初2108号 原告:牛脏有,男,194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平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经园路与五龙口交汇处五龙湾阳光海岸8幢C**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脏有与被告***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脏有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脏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脏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牛脏有负担。 审 判 员 陈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