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7民初2108号
原告:牛脏有,男,194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平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经园路与五龙口交汇处五龙湾阳光海岸8幢C**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脏有与被告***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脏有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脏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脏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牛脏有负担。
审 判 员 陈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