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069号
原告: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解放岛东环路**等******。
法定代表人:孟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仓志燕,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华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汤其超。
原告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华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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