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景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2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解放岛东环路579号等3幢1层101、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孟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景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116-E室。
法定代表人:黄琦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景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5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顾继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顺英
书 记 员 王顺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