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特983号 申请人:哈尔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解放岛东环路579号等3幢1层101、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哈尔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域鲸鱼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93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由景域鲸鱼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仲裁案为线上开庭,***公司出示了三份重要证据,即记账凭证、报销单、发票等,以证明合作项目实际上发生了新的支出,按合同约定,景域鲸鱼公司应相应出资,不予出资构成违约。但由于线上开庭,***无法全部核对证据原件,景域鲸鱼公司对证据原件没看就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未看证据原件就未予采信***公司的证据,导致裁决结果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公司是国有企业,账目每年都要审计,赚钱亏钱均不会进入个人口袋,账目真实。在景域鲸鱼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出示的账目有问题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为景域鲸鱼公司的不认可,就不采信***公司提交的证据。 二、***可用数学计算方法即得出景域鲸鱼公司应付款金额,不需要审计。而***认为该案不经审计无法查清事实,对此***在庭审时既未对该案非审计不可向***公司释明,也未直接委托审计,通知***公司垫付审计费用。***未采信***公司的证据,又以***公司不同意审计为由不委托审计,直接作出裁决,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认为非经审计,案件事实将无法查清,应直接委托审计,通知***公司在指定时间交纳审计费用、提供审计部门需要的材料。 综上,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案件因此事实不清,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景域鲸鱼公司称,不同意***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及理由。具体意见如下:仲裁程序合法,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撤销裁决的事项中的任意一项。***公司的主张撤销裁决的事由均属于案件实体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公司提起本案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公司根据其与景域鲸鱼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集团与景域驴妈妈旅游集团关于哈尔滨冰雪嘉年华项目之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以***公司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贸仲提交仲裁申请,贸仲予以受理,案号为DX20210696。该案适用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五章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2022年6月29日,贸仲作出〔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93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针对***公司提出的前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公司提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公司主***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由于该仲裁案为线上开庭,***公司出示的记账凭证等重要证据,***无法核对原件,景域鲸鱼公司未核对原件即对证据不予认可,***在景域鲸鱼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的证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仅因景域鲸鱼公司不认可即不予采信***公司的证据,属**裁程序违法。其二,***可用数学计算即得出的景域鲸鱼公司的应付款金额,不需要审计。既然***认为该案不经审计无法查清事实就直接委托审计即可,而***对此既未向***公司释明,也未直接委托审计机构审计,以***公司未同意审计为由不予委托审计直接作出裁决,属**裁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事实不清。 针对***公司的以上主张,本院认为,首先,***审中,***公司就其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双方就证据进行了质证,就法律问题进行了辩论,并回答了***的提问。***公司提出通过线上方式开庭,对方当事人未核实原件即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核实原件即对证据作出认定,属**裁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通过线上方式还是线下方式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线上方式质证后是否再需要线下方式核对原件,《仲裁规则》中未作出明确限定,***公司以未核对原件为由,否定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效力,以及认为***在此情形下作出的证据认定属**裁程序违法,缺乏法律及《仲裁规则》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据此,对专门问题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有权作出决定。具体到案涉裁决,是否需要通过审计机构审计以查明案件的事实,是否对此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均属于***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有权作出的决定。***公司以***对应启动审计不释明也未直接委托审计为由,主***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缺乏法律和《仲裁规则》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