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然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申6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龙岗园6号。 法定代表人:唐日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红旗谷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岔鞍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以下简称东然管道安装中心)因与大连红旗谷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4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然管道安装中心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改判其承担保险赔偿金之外另行赔偿给死亡人员亲属的损失及死亡人员后事处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同时既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又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且因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应需要有民事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在辽宁地区尚未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可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因此其不应承担该笔款项。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红旗谷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其作为案涉事故死亡员工所在单位已向死亡人员家属实际支付了除保险赔偿金之外的相关赔偿费用及处理死者后事的相关费用。因东然管道安装中心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二审按70%的比例判令东然管道安装中心承担该笔款项,并无不当。据此请求驳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东然管道安装中心所称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外另行赔偿给死亡人员家属的损失及死亡人员后事处理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案涉事故导致被申请人公司的两名员工死亡,除工伤保险基金外被申请人又支付两名员工家属赔偿金共计578360元,该笔款项系被申请人为妥善处理案涉事故而在保险赔偿金之外又实际另行发生的费用。另被申请人为处理两名员工死亡后续事宜包括丧葬费、丧葬用品费用以及接待、安排其亲属的食宿等额外花费的费用共计133791.6元。由于引起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系东然管道安装中心擅自改变燃气供气工艺流程致燃气表爆裂燃气泄露所致,负主要责任,二审据此判令东然管道安装中心对上述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东然管道安装中心在再审审查期间亦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东然管道安装中心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