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然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与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212行初31号 原告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龙岗园6号。 法定代表人唐日永,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31A。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交通局,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怡宁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诉被告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以经查询相关文件后得知,原大连市燃气管理处的相关职能在政府机构改革后已调整由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而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不属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香 人民陪审员  梁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