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61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沧区思聪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长涧社区1号楼3单元501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沧区思聪建材销售部与被告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61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93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思聪建材销售部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申请人李沧区思聪建材销售部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标山路支行账号:37×××02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思聪建材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标山路支行账号:37×××0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
人民陪审员*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鹤
书记员杨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