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执行人: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4275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70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57704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鲁B1××**号、鲁BJ××**号、鲁BN××**号、鲁BP××**号、鲁B7××**号、鲁U302**号汽车的登记手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房屋,均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577044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7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