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2524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住青海省兴海县。
申请执行人:**,住青海省兴海县。
申请执行人:**,住青海省兴海县。
申请执行人:才某,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青海欣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524679184829N。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才某与被执行人**、青海欣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海欣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0元,剩余105954元由被执行人**给付,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524执17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青海欣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完么多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俄增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