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欣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青海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524民初6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青海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因办案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延长审限两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诉讼为由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计1187元,由原告***负担593.5元,由被告***负担593.5元。 审判员 黄  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才让央金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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