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524民初6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青海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因办案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延长审限两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诉讼为由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计1187元,由原告***负担593.5元,由被告***负担593.5元。
审判员 黄 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才让央金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