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莲芯硒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曲县单寨乡神堂峁村民委员会、山西莲芯硒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30民初385号
原告:河曲县单寨乡神堂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位于河曲县单寨乡神堂峁村。
负责人:张混反,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交岐,男,山西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莲芯硒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曲县土沟乡土沟村农贸市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065557387R。
法定代表人:尤金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曲县单寨乡神堂峁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山西莲芯硒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曲县单寨乡神堂峁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曲县单寨乡神堂峁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周海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