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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北环水泥制品厂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02民初621号
原告:伊宁市北环水泥制品厂,经营场所:伊宁市胜利街工业园区内。
经营者:XX,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宁庚,男,汉族,1947年4月19日生,该厂员工,住伊宁市。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第三人: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农四师六十九团场。
原告伊宁市北环水泥制品厂诉被告***、第三人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伊宁市北环水泥制品厂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以其与被告有调解意向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市北环水泥制品厂撤回对第三人农四师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董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