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禾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绵阳禾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601号
申请人: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禾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靳。
申请人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申请书,因申请人无法准确提供被申请人财产信息,故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绵阳禾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在申请保全额290000元内进行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绵阳禾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及网络资金账户信息。
审 判 员  何 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晓桦
书 记 员  贾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