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禾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绵阳禾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601号之一
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三星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赵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禾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松垭镇鹤翔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靳。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禾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863元、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晓桦
书 记 员  贾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