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民初709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红,游仙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禾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松垭镇鹤翔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华,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绵阳禾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涂 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羽
书 记 员 李汶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