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上捷电梯有限公司

山西上捷电梯有限公司与山西远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5民初555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上捷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远扬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上捷电梯有限公司与山西远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山西上捷电梯有限公司、山西远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上捷电梯有限公司、山西远扬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山西上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山西远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原告山西上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被告山西远扬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志远
人民陪审员 常翠芳
人民陪审员 董映星
二0二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