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浩燃气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浩燃气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民终12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中浩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国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宾,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7年5月5日出生,快递送餐员,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红梅(**母亲),住包头市。
上诉人内蒙古中浩燃气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3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内蒙古中浩燃气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身体遭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审理中,内蒙古中浩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即: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11日出具的《关于友谊18#街坊65栋26号发生闪爆事件后燃气管道处置过程的情况说明》,该证据内容对本案事实认定具有重大影响,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3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重审。
内蒙古中浩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丰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