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1民初53号
原告:**,现住大同市。
被告:北京金同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同成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负担。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王生根
审判员 常 华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