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2020)陕0204执122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
被执行人: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以上合计51183元。被执行人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到庭表示无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工商登记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后经多次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询、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省土肥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娜